
马来西亚前首相纳吉是否可以居家服刑,与民主行动党秘书长陆兆福为什么辞去交通部长一职,看似一前一后,实则牵涉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前者是宪法与法律问题,后者是政治责任问题。讨论这场风波,不妨把问题拆开来看。
元首特权还是行政权力?
首相安华称,特赦属于元首的“绝对权力”,政府只是提供建议。
非政府组织捍卫自由律师团总监拉妮雅则有不同的宪法解读。她援引联邦宪法第42(4)(a)及第42(11)条,认为元首在联邦直辖区行使特赦权时,须根据联邦特赦局的建议,而第40(2)条所列元首可酌情行使的权力,并不包括特赦权。
她也引用2023年上诉庭审理的一宗案件,指有关判决涉及前首相安华所面对的特赦挑战,并据此认为特赦权属于行政性质的权力,相关责任应由布城承担。
民行党前中委邓章钦则持相反看法。他援引联邦法院1985年及1986年审理的Sim Kie Chon案,认为特赦局具有咨询性质,只能向元首提出建议;现有较具权威性的司法判例,则支持特赦权属于国家元首个人。
这两种说法,对“谁该负责”给出了不同答案,但争论的是同一件事:这项权力在宪政体制中究竟该如何定性。
宪法文本与司法判例之间的张力,正是这场风波最值得厘清之处。
居家服刑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无论特赦权归属如何定性,另一个问题仍然存在:居家服刑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捍卫自由律师团指出,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居家服刑,《监狱法令》也没有相关条文。在纳吉之前,也没有囚犯获准以居家服刑方式执行刑罚。它因此认为,这不仅涉及法治原则,也涉及联邦宪法第8条所保障的平等原则,并提出一个问题:如果一名贫困母亲因为偷取奶粉而入狱,她是否也可以获得同样的待遇?
宪法律师林伟杰则援引2025年12月高庭在“纳吉诉马来西亚政府案”中的裁决,认为在现有法律下,居家服刑的谕令无法执行,因为释放囚犯的法定权力属于监狱总监。他形容居家服刑涉及一个“未知领域”。
内政部长赛夫丁也承认,目前尚无专门的居家服刑法律;内阁已经原则上同意拟定《居家服刑法案》。这也意味着,根据现有制度,居家服刑的法律依据,仍有待进一步厘清。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随后也宣布,将透过代表律师挑战特赦局给予纳吉第二次特赦的决定及建议,并援引高庭法官陆意清的裁决,指出现行法律并无居家服刑的相关规定。
马国民众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特赦程序的透明度。特赦局的会议过程并未全面公开,会议记录以及总检察长的法律意见也没有完整呈现。14个公民社会组织要求公布总检察长的书面意见及特赦局会议记录;由退休高级公务员、外交官、法官及专业人士等马来精英组成的马来显要组织(G25),则促请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杜斯基公开提交给联邦直辖区特赦局的法律意见,并追问特赦局究竟获得什么法律建议。
因此,必须把两个问题分开:特赦权由谁行使,是宪法权力行使程序的问题;居家服刑如何执行,则是行政执行与立法授权的问题。
权力来源是否合法,与执行方式是否有法律依据,各有各的法律标准,须要分别检验。
陆兆福辞职,向谁问责?
陆兆福在9月19日宣布辞去交通部长职,并强调辞职仅涉及个人,其他部长继续留任,以维持政府的政治稳定。民行党尊重元首的特赦权,但认为过去并没有贪污或刑事罪犯获准居家服刑的先例。
值得注意的是,民行党领袖并没有否定特赦局的决定。妇女组主席张念群要求公开特赦局会议记录;林冠英则认为,如果民行党所有部长都辞职,可能导致政府垮台,让巫统及伊斯兰党取得政权,因此由一人辞职表达立场。
此后,辞职程序出现微妙转折。安华先表明将安排会面,之后又说尚未收到辞呈。直到9月28日,陆兆福才正式呈辞,并明确表明:当纳吉开始执行居家服刑时,辞呈将于同日生效。安华在会面中则要求他留任至纳吉正式居家服刑为止,陆兆福同意。
换言之,陆兆福的辞呈至今尚未生效。纳吉因资产被冻结、无法缴清5000万令吉罚款,目前仍留在加影监狱,居家服刑尚未开始;陆兆福则已表明,辞呈将在纳吉开始居家服刑时生效。
一份尚未生效,又以另一项司法与行政争议的实际执行为触发条件的辞呈,也因此产生另一个政治责任问题。
如果特赦权属于元首个人,陆兆福辞职所表达的政治责任,究竟是向谁负责?如果特赦局的建议具有决定性的行政作用,问责焦点则可能落在特赦局中的政府成员。
这正是陆兆福辞职所留下的疑问:他一方面承认元首的特赦权,另一方面又以纳吉居家服刑作为自己辞职生效的条件。辞职可以是一种政治立场,但政治立场与宪政责任,未必是同一个问题。
这场风波最终让马国人民面对的,不只是纳吉能否居家服刑,也不只是陆兆福何时辞职,而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在君主立宪制度下,权力从哪里来,责任由谁承担,决定又依据什么执行?
宪政的根本,是在于权力有边界、程序有依据、责任有归属。依法不依人,才是宪政国家应守住的最后底线。
作者是马来西亚时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