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电影检查条例》修订后,有13部电影因涉国安问题不准上映,香港通讯局以维护国安信息为由,不公开影片名单。

根据《明报》报道,香港2021年修订《电影检查条例》后,有13部电影“因国家安全考虑”不核准上映,8月底媒体引《公开资料守则》(守则),向电影报刊办索要13部因国安考虑不准上映电影名单,包括电影名及导演名称等资料,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9月5日驳回申请。

电影报刊办9月11日就拒提供涉事名单决定复检,星期二(11月11日)再度被驳回。通讯办回复时引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以及7项《守则》条文,拒绝提供不准上映电影名单。

通讯事务管理办指,索取的资料涉第三者的个人资料,披露将不符搜集资料的目的,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保障资料原则第三原则;并指电影报刊办已考虑披露资料所会造成的伤害或损害,及会否带来公众利益,认为没有凌驾性的公众利益而需披露有关资料。

该办引用《守则》指,涉事资料涉检查员考虑影片的上映是否不利国家安全的职能,属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信息,不予公开;同时基于有关资料的性质,披露有关资料会令维持安宁、公众安全或秩序受到伤害或损害。

该办还说,由于媒体所要求的资料涉及检查员行使《电影检查条例》的职能,披露有关资料令部门妥善而有效率的运作受损,也会妨碍政府内部坦率讨论执行职务。电影报刊处向来没有编制有关纪录,提供资料须不合理地使用部门的资源。

据《明报》10月报道,电影报刊办早前提供近10年电影评级统计,2021年至今年7月,有104部须修改内容后播放,另有15部不批准上映;当中因“国家安全考虑”须修改部分内容方可上映的占50部,不获核准上映有13部。

同期处理送审影片逾3.9万部,即因国安理由要修改或不能上映占同年送审影片0.16%。在2021年新例生效前五年,未有不准上映个案,须修改内容影片则有50部。该办早前回复说,每部影片的性质、题材、内容、表达手法、潜在观众、上映情况及场所等均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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